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郭明鑑、張明道、周添財、蔡明修、黃男州、尚瑞強、陳雨利、莊仲沼、曾慧雯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黃嘉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嘉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李佳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前列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共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應予撤銷。 本件債權表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關於更生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26日以113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29號裁定認可債務人之更生方案,經調卷審查,漏未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債權人,致其無從對本件債權表聲明異議,是本件債權表及裁定尚未合法送達全體債權人,無從確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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