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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抗告人
即相對人
齊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抗告人
即相對人
吳秀琴
抗告人
即關係人
齊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抗告人
即關係人
劉家齊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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