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闕源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蔣雨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彰化縣○○鎮○○段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