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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蔡○○、蘇瑞興、登禾開 發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452地號,同段1024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承上,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完整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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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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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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