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蔡○○、蘇瑞興、登禾開 發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452地號,同段1024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承上,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完整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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