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元居有限公司、游藝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元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藝璟 上列聲請人元居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冠中(即陳錫煒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元居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原所有權人:陳錫煒、個人全部)。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錫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補正相對人陳宥霖(即陳錫煒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