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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聲請人
元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藝璟
相對人
陳冠中即陳錫煒之繼承人

陳宥霖即陳錫煒之繼承人

潘令即陳錫煒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冠中即陳錫煒之繼承人等3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錫煒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三、補正相對人陳宥霖(即陳錫煒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3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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