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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聲請人
林榮鑑
相對人
豐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和
關係人
林勝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豐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5,000萬元,約定於111年11月17日償還,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8,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抵押權擔保之債務,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書、借據等件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111年11月17日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能處置,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04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和美鎮 和興段  0000-0000    3290.22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04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避難室,辦公室,員工單身宿舍;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215.18; 二層:215.18; 地下層:52.71; 總面積:483.07  全部  002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工業用;鋼筋混凝土造;1層 一層:1116.16; 總面積:1116.1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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