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簡志明
- 原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林雄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標的金額: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繳3,000 元,扣除已繳2,000元,應再補如上。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236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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