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陳煜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上列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楊昌源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 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個人全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