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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許榮晉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邱世杰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1329地號、1328地號、1327地號、1319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提出「完整」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所附設定契約書均無抵押權人、抵押人之名稱欄位、地址等)

三、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應使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經查,債務人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業已廢止,故請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四、如新吉成食品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提出債務人詹泊(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詹昌敏(住彰化縣○○鎮○○路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六、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書、本票等)。

七、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例如繳息紀錄、加速條款、催告函等)。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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