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淑惠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彰化縣○○鄉村○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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