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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聲請人
蔡威珊
相對人
雍盛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因相對人積欠其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667萬2,53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前開債務之擔保,設定667萬2,53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3年3月1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65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湖鎮 大發  0000-0000    2380.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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