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6號
- 聲請人
- 謝文漳
- 相對人
- 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裕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新台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抵押權予原抵押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茲原抵押權人已將抵押權讓與本件聲請人謝文漳,債權額為4,853,414元,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郵局存證信函、掛號回執、授信約定書、增補借據、動用額度申請書等件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6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北斗鎮 光復段 0000-0000 86.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6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彰化縣北斗鎮光復段0000-0000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9.30; 二層:28.82; 三層:40.52; 四層:40.52; 總面積:159.16 陽台:27.74; 電梯樓梯間:6.59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