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1號

協商認可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榮和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昇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消債條例第152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消債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各一份)、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為證,堪信為真實。又前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經核與法令無牴觸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