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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6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聲請人
許正雄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黃世鈺願擔任受監護人洪庚之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㈡依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該分割方案侵害受監護人洪庚之應繼分,請重新提出。(該協議書須有全體繼承人簽名,受監護人部分由特別代理人簽名)

㈢依被繼承人許皆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其中財產種類4-12之存款部分未為分割,請列為遺產分割範圍,且不得侵害被繼承人之應繼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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