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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聲請人
鼎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揚
代理人
李皓霆
相對人
張芸瑄

詹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張芸瑄、詹淑雅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45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3年8月31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25日 WG0000000  002 113年8月31日 8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25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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