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潘美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合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上列聲請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鉅寶建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聲請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