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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 原告
    蔡宏偉即強尼創意行銷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蔡宏偉即強尼創意行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蔡宏偉即強尼創意行銷企業社因與相對人陳帝言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宏偉即強尼創意行銷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CH248227、CH248228)原本各一件, 併補正本件之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 二、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並更正之(蓋本票所載之受款人均為「蔡宏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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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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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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