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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聲 請 人
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聲請人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邱偉涵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補正聲請狀狀尾聲請人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徐威泓之簽名或蓋章。

三、提出載有本票發票日、本票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之「附表」一張。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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