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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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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有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王有朋簽發之如聲請狀所載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元,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王有朋所簽發之上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1紙可稽,依上開說明,上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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