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徐威泓
- 原告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有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王有朋簽發之如聲請狀所載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元,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王有朋所簽發之 上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1紙可 稽,依上開說明,上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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