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鼎睿鋼鐵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鼎睿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妍菲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許銘哲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