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闕源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相對人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住所,並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