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變賣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塗瑤清即童瑞年之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塗瑤清即童瑞年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童瑞年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出資額。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童瑞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91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童瑞年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准予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因被繼承人尚積欠金融機構債務未全部受償,有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出資額清償之必要,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賣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 項、第1132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 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台中商業銀行業務往來明細、台中市大里區農會債權計算書等影本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914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卷宗核閱無訛。則依聲請人所陳,自難期待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另因被繼承人尚有債務未完全受償,確有變賣如附表所示出資額之必要。職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出資額,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被繼承人童瑞年之遺產 財產標示 面積、權利範圍 冠利精密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被繼承人童瑞年(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出資額新臺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