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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葉乃源
相對人
林玉嵐即騏翔服飾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代理人葉乃源 住○○市○○○路0段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葉乃源 住○○市○○○路0段000號8樓」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騏翔服飾 法定代理人林玉嵐即騏翔服飾」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玉嵐即騏翔服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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