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葉乃源、林玉嵐即騏翔服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林玉嵐即騏翔服飾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代理人葉乃源 住○○市○○○路0段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葉乃源 住○○市○○○路0段000號8樓」 。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騏翔服飾 法定代理人林玉嵐即 騏翔服飾」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玉嵐即騏翔服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