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葉乃源
- 相對人
- 林玉嵐即騏翔服飾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代理人葉乃源 住○○市○○○路0段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葉乃源 住○○市○○○路0段000號8樓」
。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騏翔服飾 法定代理人林玉嵐即騏翔服飾」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玉嵐即騏翔服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