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伸庭國際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伸庭國際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周昭呈 上列聲請人就伸庭國際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周昭呈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伸庭國際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周昭呈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 第70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