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劉芸慈 相 對 人 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彭龍輝 相 對 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陳美惠住:「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弄0 0號1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弄00 號13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