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兼送
法定代理人
達代收人 劉芸慈
相對人
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彭龍輝
相對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陳美惠住:「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弄00號1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弄00號1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