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送劉芸慈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劉芸慈 相 對 人 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彭龍輝 相 對 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陳美惠住:「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弄0 0號1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弄00 號13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