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1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聲請人
陳穆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啓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如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聲請人仍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啓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啓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本院113年度彰小字第406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故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既經第一審判決確定其費用額,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10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