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11號
- 聲 請 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代 理 人 王舒薇
- 相 對 人
-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許廷鑫
- 法定代理人
- 許維鈞
- 法定代理人
- 蔡垂典
- 相 對 人
- 許郁敏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返還擔保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