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 原告
- 張語宸
- 原告
- 張語恬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建閔律師
- 被告
- 陳旭田
- 被告
- 陳徐𤆬治
- 被告
- 陳麗珍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遷讓房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他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遷讓房屋事件,其訴訟標的涉及本件分割遺產範圍,乃本件當事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內容之先決問題。故為避免裁判歧異及訴訟程序浪費,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