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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明照

原告
張語宸
原告
張語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告
陳旭田
被告
陳徐𤆬治
被告
陳麗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遷讓房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他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39號遷讓房屋事件,其訴訟標的涉及本件分割遺產範圍,乃本件當事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內容之先決問題。故為避免裁判歧異及訴訟程序浪費,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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