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賴秀鳳、尚格汽車國際有限公司、洪睿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鳳 被 告 尚格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睿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7911號、 金額新台幣64萬630元及利息),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補字第69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