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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
    賴秀勳、黃美雲

  • 原告
    周義雄
  • 被告
    川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川立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周義雄 相 對 人 川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勳 相 對 人 川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因此,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應無庸再審查其有無資力。 二、經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全部扶助,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為證,且依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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