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6號
- 聲請人
- 鄭旭清
- 代理人
- 張智翔律師
- 相對人
- 寶源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鴻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而不以無資力為要件。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於112年10月18日工作時發生職業災害,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損害賠償,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卷宗核閱無訛。就聲請人起訴內容形式上審查,難認其起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