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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劉玉媛

聲請人
張仁瑋
相對人
白富松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業據其提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堪予採信;又聲請人提起之解除契約等事件訴訟(下稱本案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本案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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