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7號
- 聲請人
- 張仁瑋
- 相對人
- 白富松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9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業據其提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堪予採信;又聲請人提起之解除契約等事件訴訟(下稱本案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本案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