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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姚銘鴻

聲請人
高立珊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法扶律師)
相對人
詮縈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彰化縣私立詮縈社
相對人
區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林宇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縈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彰化縣私立詮縈社區長照機構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113年度勞專調字第4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詮縈健康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彰化縣私立詮縈社區長照機構,於民國112年5月12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請求相對人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侵權行為賠償等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勞工保險投保線上查詢畫面截圖、醫療費用收據、薪資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醫療給付函及團體保險給付入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等件以為釋明,堪認本件訴訟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復核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悉勝負結果,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起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倘該部分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即應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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