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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范馨元

聲請人
百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依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雖主張林依慧現為聲請人之唯一董事及法定代理人,惟並未為公司變更登記,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遵期陳報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含董事、監察人、股東名冊)。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存款外,是否有其他動產?如生產機械、辦公設備、車輛,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三、聲請人應就陳報之聲請狀附表一債務部分,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五、聲請人應就陳報之聲請狀附表三應收帳款部分,提出相關債權債務證明文件,並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

六、聲請人帳冊存放地點。

七、破產管理人之參考名單(以具會計師、律師資格者為宜),其姓名、住址及有無意願擔任破產管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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