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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洪榮謙謝舒萍羅秀緞

上訴人
博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能
訴訟代理人
賴芬蘭
被上訴人
僑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諭知於民國114年4月19日下午4時宣判,因該日為週六,非上班時間,應屬誤諭,爰更正宣判期日為114年4月16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29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謝舒萍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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