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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李昕

  • 當事人
    陳雅婷即歐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雅婷即歐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雅婷為歐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歐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伊為歐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解散登記,該公司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並經臨時股東會議同意選任其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歐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簽到簿、同意書及本院民國113年5月13日彰院毓民慧113年度司司24字第1131000290 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影本為證,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聲請人陳雅婷為歐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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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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