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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洪榮謙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相對人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吳振興
相對人
林秀純

上列當事人間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79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224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且已經其提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798號提存事件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150萬元擔保物,准以相等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2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禾頡物流有限公司各經主管機關於000年0月間函解散登記,亦經公司之股東會依法選任相對人吳振興為清算人在案,應列吳振興為前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聲請人前遵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224號民事裁定,提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150萬元為擔保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798號提存事件准予提存,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因前述提出之擔保物將到期,須持據辦理領息,為此,聲請本院准以相等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2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等語。

三、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股東同意書、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224號民事裁定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798號提存書等影本係有據可採應准,爰綜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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