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賴勝煌、三和製粉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勝煌 相 對 人 三和製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亦有規定。另所稱溢收,係專指訴訟費用之部分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歷次擴張訴之聲明已繳足裁判費,而法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命聲請人補繳一審裁判費金額,有重覆繳納裁判費之情事,請求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207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11,141,326元,歷經5次擴張聲明,於110年8月17日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續狀 提出最終訴之聲明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3,584,690元,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131,592元,於第一、二審程序中經命補繳 一審裁判費共計158,046元(繳納日期及金額如附表所示),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內足憑,溢繳26,454元(158,046-131,592=26,454)。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依 法有據,聲請人雖僅聲請返還20,207元,爰依聲請及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 一審聲請(擴張)日期 一審訴之聲明(擴張)金額 繳納日期 繳納裁判費金額(新臺幣:元) 108年8月7日 11,141,326元 108年8月19日 (一審繳納) 110,120 109年9月4日 12,107,442元 109年11月9日(一審繳納) 8,448 109年12月28日 12,817,513元 110年1月4日(一審繳納) 17,632 110年4月14日 13,279,077元 110年5月7日(一審繳納) 10,087 110年7月30日 13,462,025元 無 無 110年8月17日 13,584,690元 無 無 111年6月27日(二審命補繳一審裁判費) 11,759 合 計 158,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