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淑惠、賴披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惠 被 告 賴披全 賴志鑫 賴瑞朝 賴游素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2463元(送由不動產 估價師鑑定,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