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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惠
被告
賴披全

賴志鑫

賴瑞朝

賴游素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2463元(送由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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