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江彩鳳
- 原告葉金英
- 被告思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葉金英 被 告 思瑞(原:容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200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3萬15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萬363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41萬31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王宣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