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號
- 原告
- 葉金英
- 被告
- 思瑞(原:容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200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3萬15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萬363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41萬31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