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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志銘
被告
鄭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萬3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03元,應如期繳納。

二、就燒燬情形有無現況彩色照片?如有、併請檢附。

三、東北側辦公室,有無火災前的照片;其內部構造、置放物品為何?該處電線路分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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