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號
- 原告
- 瀚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秉澔
- 被告
- 元晟潔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唯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7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應如期繳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2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7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應如期繳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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