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清華、永鑫資源回收行、黄冠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林清華(即大立資源回收行) 被 告 永鑫資源回收行 法定代理人 黄冠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9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399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2萬80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