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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號

請求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黃家順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告
許哲維
被告
陳美芬
被告
吳昭瑩
被告
造豐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上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世堅
被告
21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僅徵備位聲明之裁判費即足;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逾320萬元部分買賣價金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1萬元(481萬元-320萬元=16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三、原告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影本(勿加添繪)及清楚現況彩色照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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