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陳緞
- 原告
- 炬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上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盡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健律師
- 被告
- 王韋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28萬2720元(2550萬元+1078萬2720元+1500萬元+330萬股 × 面額10元=8428萬2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萬3752元,應如期繳納。
二、補起訴狀附表一至附表三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5筆、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均不可遮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