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 原告
-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王秀女
- 被告
- 保境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上
- 法定代理人
- 楊道彰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2萬7600元(252地號土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萬8104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372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以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三、提出土地遭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房屋、廠房及圍牆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