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王秀女、保境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王秀女 被 告 保境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 法定代理人 楊道彰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2萬7600元(252地號土地),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3萬8104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372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以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三、提出土地遭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房屋、廠房及圍牆內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