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抗告人即
- 被告
- 保境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楊道彰
- 原告
- 即相對人
-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王秀女
- 訴訟代理人
- 廖苡智律師
上列抗告人(被告)與相對人(原告)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司間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敘明抗告理由)。若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另本件若原告已繳納裁判費,即將分案進行(抗告部分,另影卷
送第二審處理;不影響案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