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保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道彰 原 告 即相對人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王秀女 訴訟代理人 廖苡智律師 上列抗告人(被告)與相對人(原告)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司間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敘明抗告理由)。若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另本件若原告已繳納裁判費,即將分案進行(抗告部分,另影卷送第二審處理;不影響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