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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鏡明

抗告人即

被告
保境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楊道彰
原告
即相對人
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王秀女
訴訟代理人
廖苡智律師

上列抗告人(被告)與相對人(原告)新來豐企業股份有限司間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敘明抗告理由)。若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另本件若原告已繳納裁判費,即將分案進行(抗告部分,另影卷

送第二審處理;不影響案件進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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