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合夥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蔡文勇、源鴻建設有限公司、張芫琿、張嘉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蔡文勇 被 告 源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芫琿 被 告 張嘉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即兩造共冋出資購買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 土地價格1000萬元、原告出資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上開二筆土地,被告源鴻公司出售(毅品建設公司)價格各 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