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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協同辦理合夥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王鏡明

  • 當事人
    蔡文勇源鴻建設有限公司張嘉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蔡文勇 被 告 源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芫琿 被 告 張嘉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即兩造共冋出資購買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 土地價格1000萬元、原告出資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上開二筆土地,被告源鴻公司出售(毅品建設公司)價格各 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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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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