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 原告
- 蕭文興
- 被告
- 亞洲包裝材料行
- 代表人
- 蕭麗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麗慧即亞洲包裝材料行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自己繳納新台幣1000元) 。
㈠起訴聲明前段部分: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並以民國113年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1萬600元/㎡計算。並以地籍圖影本,繪製遭占用之約略位置、如何占用(建物占用?或其棧板、包材...等)
㈡起訴聲明後段部分:原告請求「被告應賠付5萬元」部分,則應與上開㈠部分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㈢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後,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再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差額。
二、請說明:土地上之建物是否為被告所搭建?有無房屋門牌號碼?
三、提出亞洲包裝材料行之營業(設立)登記料、其合夥或獨資?